重庆商标注册被驳回该做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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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商标注册被驳回该做些什么

作者:重庆佳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6-23 08:19:52

商标注册被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人最不希望看到的结果,但是如果触犯了一些商标注册中要注意的事项及相关规定,也无法避免商标被驳回的命运,为此当我们的重庆商标注册被驳回时,我们要及时的采取应对措施,解决问题。商标驳回的理由有哪些?

首先,我们还是先看看商标注册被驳回的理由是哪些吧,因为每个注册商标被驳回都是有一定原因的,具体的常见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

1.商标查询不利导致近似商标被驳回:由于商标申请人没有办法详尽查询近似商标的所有内容,不免有遗漏的现象发生,不能被排除的近似商标在申请时会被商标局驳回。

2.盲查期导致的近似商标被驳回:由于商标局不可能将当天所有的申请注册商标录入系统,能查到的数据一般都是3个月以前的,因此存在一定的盲查期。此种情况下,后申请的商标会被驳回。

3.违反强制规定:申请注册商标驳回的原因最基本的就是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注和禁用条款。

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步骤?当我们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时,如果我们的驳回理由是相对的,则我们可以通过申请注册商标驳回复审挽救商标,其主要的流程步骤:

1、实质审查没通过予以驳回的商标,如果不进行驳回复审,该商标无效,申请程序结束。如果进行驳回复审的商标,等待下一步流程。

2、商标复审申请提交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进行复审,做出复审决定,复审通过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程序同上面的初审公告后的程序。

3、复审未通过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由法院来判断该商标是否能通过实质审查。

4、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人民法院,如果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原被告双方均可以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专利权(Patent Right),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专利转让前不一定要做。

有人对你的专利感兴趣,然后提出高额的收购费,这是您需要做一个专利评估报告,拿一些证据来辅助一下你的专利价格,之后对自己也是一种保障,即使你要转让专利也要知道对方的企业情况,例如信誉情况以及公司规模,然后签订合作意向书,考虑是否需要做专利评估。

专利转让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正确评估自己的专利价值,太高的价格会吓跑投资者。

2、技术成熟,有样品,有相关的视频给投资者看。

3、有详细的策划,并写好相关策划书。

4、专利已经授权,未经授权的专利一般不转让。

商标监测,是指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权利有效期间内,持续检索和识别第三人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标识的行为。注册商标申请人及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为有效保护其商标权利,均有必要进行商标监测。实施定期的商标监测,是商标权利人维护商标权不可或缺的手段。依据商标监测开展的时间不同,商标监测包括商标申请后的监测,即商标申请监测,以及商标注册核准之后的监测,即商标维护监测。商标申请监测。在商标注册申请文件被商标局受理后,申请者就成为商标申请人。

为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从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之日起,至商标核准注册前,商标申请人应当实施全时段的商标监测,并根据不同的商标监测结果,采取不同的对策,最大限度确保商标被成功注册。商标维护监测。在商标核准注册的有效期内,为防止第三人申请注册任何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保障自身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权人应当实施商标维护监测,定期集中检索和识别第三人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对经初审公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在法定期限内内提出异议,阻止其被核准注册。

不论是商标申请监测还是商标维护监测,对于商标权利人而言都是保护其商标权必不可少的关键手段。商标权利人应当加强商标监测的意识,重视商标监测,深入了解商标监测对商标维护的重要作用,制定全面精准的商标监测规划并付诸实施。为确保商标监测技术的专业性及结果的准确性,我们建议商标权人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相关的商标监测。

新商标法实施近一年来,人们逐渐熟悉了法律程序和实体上的一些变化。然而,提交人最近接触的一些客户提出的一些问题似乎倾向于解释法律。本文仅从笔者最遇到的一个问题入手,分析相关问题,也希望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示。从笔者目前收到的意见来看,对驰名商标存在两种误解:一是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存在误解。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这两个误区是:

1。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我们需要“评选”驰名商标;我们需要使用驰名商标进行宣传;驰名商标是一种荣誉称号,我们可以得到政府的福利。

2。驰名商标在世界上是不可战胜的: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我们可以对各类商标进行保护;我们是驰名商标,所以别人不能用商标注册商号等。

上述两种对驰名商标的误解,实际上都源于过去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和宣传。本文将从驰名商标的来源和现行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两个方面阐明驰名商标保护的一些概念。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1967年斯德哥尔摩《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2条,其中规定:

(1)对货物的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成员国商标当局有权(如果其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各方的请求,拒绝或者拒绝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可能造成混淆的,撤销注册,禁止使用;

(2)允许利害关系人在注册后5年内请求撤销或者禁止使用;

(3)以欺诈手段取得的商标对该商标的注册或者使用,撤销或者禁止使用,没有期限。

后来形成的《TRIPS协定》在保护驰名商标方面比《巴黎公约》又迈出了一步:

(1)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

(2)将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

(3) 规定如何认定驰名商标的原则:应当考虑公众的意识,包括在成员区域内,通过公开的方式使商标被知晓的程度。

上述法律规定表明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初衷,那么我们将在下一部分考察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是有关公众的驰名商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保护驰名商标。对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可能造成混淆的驰名商标的,不予注册,不予使用。申请注册不同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经复制、仿制、翻译,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的,不予注册,不得使用。第十四条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认定为处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有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商标使用期限;

(三)商标宣传工作的期限、程度和地域范围;

(四) 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记录;

(五)驰名商标的其他因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注册审查和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可以根据审查处理的需要在案件中,确定了驰名商标的情况。

在办理商标纠纷的软件著作权申请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确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在审理商标民事、行政案件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认定该商标的驰名情况。生产经营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不得在广告、展览或者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第四十五条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原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八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其他注册商标或者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处理。以上是驰名商标法的规定。综合分析,驰名商标本身就是一个事实,即商标通过市场的使用已经达到了“驰名”的事实。这一事实的到来,与相关消费者的商标意识、商标使用期限、商标宣传等具体现实有关。也就是说,这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手段来识别一个真实的情况,使其能够发挥相应的法律作用。所谓驰名商标的法律功能,是将驰名商标纳入商标法的立法初衷。也就是说,在认定了这一事实后,我们可以根据这一事实为商标提供高于一般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手段,使其因其“地位”而享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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