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的代办重庆商标注册经验温馨提示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重庆佳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多年的代办重庆商标注册经验温馨提示

多年的代办重庆商标注册经验温馨提示

作者:重庆佳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3 08:47:50

商标注册和商标转让时获取商标的两种方式,想要拥有商标,前提是要有商标意识。商标是打造品牌的重要武器,因此企业需加强对商标的重视程度。以多年的代办重庆商标注册经验提醒各企业成功注册商标后,更要注重商标的经营与使用阶段。   

现在很多公司都开始调整商标战略,很多都与市场变化或者企业战略调整有关。因此,商标有的变得华丽,有的变得内敛。有的由繁化简,有的由简转繁。有的是变色,有的是变形。现在,企业的发展处于多元化状态,认为原商标对公司业务有局限性,都动起了想要修改商标的想法。企业有这样的想法的同时也会有所担忧,如果商标一旦进行修改了,那么依照旧商标申请的商标权还属于自己吗?代办商标注册:    

一、商标可以随意更改吗?   以代办商标注册多年的经验来看,企业成功注册商标后,使用的商标标识要和当时申请核准时的注册商标标识一致,企业在使用过程中,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可以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像把原本的商标繁体字改成简体字,是不被允许的。如果改变后的外观形象碰巧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还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二、想要更改商标需要注意什么?   如果企业需要修改商标,或在原有的商标上进行修改,都是需要重新进行商标注册的。   

1、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注册人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即属于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而在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上加注注册标记,包括在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外的其他商品上使用该商标并加注注册标记,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2、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如果想给商标重新更改,就得重新申请商标注册,取得更正后的商标的商标权。   

无论是商标注册还是商标更改,企业都应该先对商标有一个全面而正确的认识,从根本上认识商标对企业发展的作用。

依据《商标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作为财产客体的注册商标的性质应做如下理解:

(1)注册商标属非土地财产。

(2)注册商标可通过转让、遗嘱处置或法律的实施而传转,方式如同传转其他非土地财产一样,并可独立地如此传转或在与任何业务的商誉有关连的情况下如此传转。

(3)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进行商标注册的注册商标的转让或其他传转可以是局部的,也可以只限于就该等货品或服务中的某部分(而非全部)货品或服务而适用或就该商标的特定方式的使用或在特定地区的使用而适用。

(4)注册商标的转让或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允许,须以书面做出并由转让人或由他人代其签署或由遗产代理人或由他人代其签署,否则即属无效。

(5)如转让人或遗产代理人属法团,则第(4)款关于转让或允许须经签署的规定可藉盖上该法团的印章而得以符合。

(6)本条适用于以抵押方式作出的转让,一如本条就任何其他转让而适用。

(7)注册商标可作为押记的标的,方式如同其他非土地财产作为押记的标的一样。

(8)本条例不得解释为影响作为任何业务的商誉一部分的未经商标注册的商标的转让或其他传转。

随着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的21世纪,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和市场的选择,更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商标注册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因此商标注册起着重要的作用。相信很多申请者都知道,商标注册最重要的是成功率,而不是所谓的注册时间、价格、服务等。今天,教大家如何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许多商标不能作为商标注册。除《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外,仅代表商品的一般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商标都可以核准注册,只有符合《商标法》要求的商标才能核准注册。因此,建议如何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商标申请人可以从专业问题的意义性出发,谨慎命名商标。

商标注册失败的主要原因是与现有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相似或者相同。我国商标法采用优先适用原则,即注册商标具有优先权。如果存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将驳回所申请的商标,从而降低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如何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建议,在商标注册前,应进行商标查询,查明是否存在在先注册或类似、相同情况的情况,以便及时变更类似或相同的商标名称。

由于商标申请人对商标专业知识了解不够,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委托商标代理。但在商标代理市场良莠不齐的今天,选择资质深厚、信誉度高的商标代理机构显得尤为重要。如何在委托商标代理公司的情况下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关系到商标代理资格和专业的选择。

《关于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是指:

(一)摹仿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攀附他人商誉;

(二)抢先申请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当攫取他人商誉;

(三)明知或应知存在其他在先权利,但仍抢先申请注册与其相同、相近似的商标;

(四)重复申请商标注册,明显具有不正当目的;

(五)短时间内大量申请商标注册,明显超过合理限度;

(六)申请商标注册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没有对商品或者服务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实际需要;

(七)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

(八)帮助他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进行本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述类型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第五条 对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除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之外,可以视情节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布,由相关部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二)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商标申请数量统计中扣除非正常申请取得的注册商标数量并予以标记;

(三)各级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不予资助、扶持和奖励;已经资助、扶持或者奖励后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根据情节全部或者部分追还;情节严重的,自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年度起五年内对该主体及其关联主体不予资助、扶持或者奖励;

(四)商标代理机构从事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整改约谈,商标行业协会对该机构及有关商标代理人依法采取行业自律措施;

(五)通过非正常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骗取资助、扶持、奖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版权所有:重庆佳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