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有哪些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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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有哪些途径?

作者:重庆佳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5-25 08:22:32

许多国内知名企业的商标在国外被他人抢先使用,因此不允许在国内使用自己的品牌,或者只能高价从注册人手中购买抢先使用的商标那么我们可以考虑单一的国家商标注册吗?嗯。问小编是对的!!单一国家商标注册,是指企业或者个人委托国内代理机构在外国或者地区办理商标注册。

一般来说,在国外办理商标注册的相关手续,需要委托当地的代理机构逐一办理,因此费用略高于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书副本一份,写明商标注册的类别、商品/服务和注册国;商标代理委托书,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人是公司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同时,应当提供申请人的中英文姓名和地址;商标图样10份,长宽不大于10cm,不小于5cm,指定颜色商标提供彩样10份,附送黑白墨稿1份,图样清晰、干净;申请的商标已经在中国注册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副本;申请商标已在申请国使用的,应当提供商标标识和使用证明。

提醒您:单国商标申请不需要以国内商标为基础,您可以直接办理申请手续。国家和区域审查进程的速度一般从18个月到几年不等。在一个国家申请商标注册更有针对性。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发展规划选择相应的国家,既可以塑造自己的洋品牌,也可以在必要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庆商标注册证如果遗失或破损没有办法使用,商标注册人在进行广告宣传、查处侵权行为、印制注册商标等方面由于无法及时出示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注册证书,影响这些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商标注册人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发。

一、补发商标证该如何进行申请?

1、商标注册人及时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

2、商标注册人委托代理机构及时向商标局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有哪些途径?

1、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三、申请补发商标证需要哪些资料?

1、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2、商标注册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3、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补发商标证相关注意的地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补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同时还应缴纳补证及遗失声明费用。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的,应以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补证,并应同时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在《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上加盖原商标注册人名义章戳。若原章戳作废,没有办法在申请书上盖章的,应附送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为原件,若为复印件,需经当地县级以上工商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商标注册人申请办理补证同时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因产权尚未转移,应由原商标注册人办理补证。

4、公司注销后商标注册人自然消亡,如该企业有财产清算组织对财产进行清算,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财产,也在清算之列。在清算中,清算组织可以对企业的注册商标进行转让或申请注销。当进行转让需要补发商标注册证时,可加盖财产清算组织的章戳并出具当地县以上工商局或法院的证明文件。

5、商标注册人报送的商标应与原注册商标相符。商标注册人应严格按照核准注册的商标(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印制、使用注册商标,不得私自改变。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重庆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依据《商标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作为财产客体的注册商标的性质应做如下理解:

(1)注册商标属非土地财产。

(2)注册商标可通过转让、遗嘱处置或法律的实施而传转,方式如同传转其他非土地财产一样,并可独立地如此传转或在与任何业务的商誉有关连的情况下如此传转。

(3)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进行重庆商标注册的注册商标的转让或其他传转可以是局部的,也可以只限于就该等货品或服务中的某部分(而非全部)货品或服务而适用或就该商标的特定方式的使用或在特定地区的使用而适用。

(4)注册商标的转让或与注册商标有关的允许,须以书面做出并由转让人或由他人代其签署或由遗产代理人或由他人代其签署,否则即属无效。

(5)如转让人或遗产代理人属法团,则第(4)款关于转让或允许须经签署的规定可藉盖上该法团的印章而得以符合。

(6)本条适用于以抵押方式作出的转让,一如本条就任何其他转让而适用。

(7)注册商标可作为押记的标的,方式如同其他非土地财产作为押记的标的一样。

(8)本条例不得解释为影响作为任何业务的商誉一部分的未经商标注册的商标的转让或其他传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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