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要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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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要做的工作

作者:重庆佳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12 08:03:04

共同申请是指数人为成为共有商标权人而就某一商标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申请。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重庆商标注册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在共有商标注册过程中,所有申请文件都应表明申请人共同申请的意愿。申请人因变更申请文件需要向主管机关登记的,也需表明各共有人的身份。对共同申请不能做机械理解。

在具体的申请过程中,共同申请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1、亲自申请,即各共同申请人共同亲自参加共有商标的注册申请;2、代表人申请,即数个共同申请人共同授权共同申请人之一人或数人代表各共同申请人代为申请;3、代理人申请,即各共同申请人共同委托他人代为共同申请。对申请人来说,共同申请是最可靠的申请方式,每一个申请人都可以随时了解申请进程、主张权利及其救济,但其缺点是各共同申请人相互牵制,影响了申请注册的效率。

而代表人申请和代理人申请就可以弥补这一不足。当共同申请人之部分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代表人申请注册无疑是最理想的方案。各共同申请人通过内部的明确协议,表明对代表人的授权、该授权的范围以及各共同申请人包括代表人对整个申请活动以及申请后果负责。在共同申请人不具备申请商标注册的专业知识时,委托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代理共有商标的申请,显然是一种明智的抉择。

代理人申请权的基础是委托合同,因此,该委托合同必须明确规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代理人的权限,必须明确。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的活动及其后果由委托人负责。授权不明时,若代理活动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可以提出异议。

经审查该异议属实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共同申请本身也是一种民事权利,是否共同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是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商标的各所有人既可以申请注册,也可以不申请注册。这里主要涉及到对《商标法》第6条的理解。该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按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解释,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既然法律强制这些商品只能使用注册商标,那此时的商标注册申请还是一种民事权利吗?作者认为,应当坚持商标注册申请的权利属性,当事人可以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商标专用权,也可以不向商标局申请商标专用权。但任何权利都不得滥用,如果权利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对该权利的限制就是理所当然的选择。

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当这种权利被滥用时,理应受到节制。《商标法》第6条的规定就是对商标注册申请权利滥用的限制。共同申请的基础,即共同申请的依据,既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共同申请人共同使用该商标的事实,是构成共同申请的事实依据。有权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将其申请权协议转让给数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些受让人若愿意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共同申请注册该商标,自然就成为了共有商标权人。

这里的转让协议也是共同申请的基础。需要说明的是共有商标权之共同申请与数人同时申请的差异。共有商标权是数个申请人因共同申请而获得的商标权,共同申请人必须有共同申请并愿意成为共有商标权人的意思表示。而数人同时申请商标注册,是指没有共同申请的意思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的注册申请。

此时,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决。

注册商标之前要进行检索查询,但是您知道都需要对商标的哪些内容进行检索分析吗?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商标检索分析(实务中通常称为商标查询)目的是为了控制重庆商标注册风险,或者说提升商标注册成功概率。代理机构要做的工作主要有:

1、商标数据库查询(相对理由驳回审查):根据查询到的在先注册申请数据,据此判断查询商标与在先商标会不会构成相同类似商品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即是否存在相对理由驳回的可能性,从而得出商标注册成功的概率系数,并建议委托人是否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2、商标显著性、合法性分析(绝对理由驳回审查):商标申请除了与在先商标相同近似驳回风险外,还有就是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以及是否违反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等禁止性规定,即是否存在绝对理由驳回的可能性,并据此判断查商标注册成功的概率。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按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所经营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专用权保护,是符合法律程序的,是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使用的。

肖像被申请注册商标的现象并不少见。狭义的肖像是指公民的面部形象,如“老干妈”商标上的陶华碧头像、“十三香”商标上的王守義头像和“霸王”洗发水上的陈启源头像等;广义的肖像还应该包括人物的整体形象,如王致和腐乳。这些商标都是以经营者自己的肖像作为重庆商标注册,属于对自己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肖像既可能是照片,也可能是绘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肖像”都是真实人物的形象,以虚构人物的造型作为商标注册的另作要求。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也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书刊杂志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那么,以肖像注册商标应符合哪些要求呢?

用肖像申请做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申请人以肖像作为商标图像进行注册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并附送肖像权人的授权声明书,授权声明书应包括作为商标图样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二、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不须附送授权声明书。

三、若商标图样中的人物图形并非真实的人物肖像,只是创作画或电脑制作的虚构的人物形象,应当在商标说明栏中予以说明。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肖像都可以注册商标,如伟人的肖像,有可能有违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肖像也不能进行商标注册。

(1)、您正在使用的品牌已经作为商标在使用。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重庆商标注册。

(2)、避免费心设计或先期已投入广告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因为我国对同一商标注册申请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申请在后者非但不能获准注册该商标,而且连再使用也是不允许的,否则即构成侵权。

(3)、避免无意侵权,支付巨额赔偿费。

(4)、使用了注册商标的产品容易进入大商场或超市销售,越来越多的大商场或超市只允许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

(5)、大多数消费者认为使用了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更可靠,容易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6)、在全国范围内唯一使用并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人均不能使用。

(7)、注册商标是一种可以留传后世永续存在的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可以转让、继承,作为财产投资、抵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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