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区企业商标注册要注意哪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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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津区企业商标注册要注意哪些细节?

作者:重庆佳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11 08:50:59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正在成为一个新的风向标。近日,中国化工成功收购瑞士农药巨头先正达,引人瞩目。中国化工在买到有形资产的同时,也获得了先正达大量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可谓是买到赚到。但是,在近年来的海外并购中,一些案例的知识产权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同样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趋利避害是应有之义。

客观上,中国企业近年来由于政策、市场等各种有利因素,获得快速发展,积累了一定的财富。但当国门打开,来到国际市场竞争舞台,只急于扩大自己的企业规模,没有认识到提高创新及知识产权能力才是竞争之本,拥有更多优质知识产权才是壮大之源。知识产权意识不足,带来的是海外并购一时得志,购到有形资产,忽略了知识产权等事关企业发展命脉的无形资产。待到回过味来或者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才追悔莫及,空留嗟叹。

虽然近年来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案例呈现上升趋势,数量居高不下,但实际上,中国企业与国外企业打交道的经验仍然不足,特别是知识产权意识仍有待提高。在知识产权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如果不重视海外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因素,这一短板将有致命危险。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交易额达802亿美元,同比增长137.3%,数额与增幅均刷新历史纪录!

中国企业应该深刻认识到,海外并购,既要高度重视其中的知识产权,一并打包拿来,又要认识到,通过并购获得知识产权,是增强自身竞争实力的途径,但不是一劳永逸之举,企业还应利用好这些资源,进一步增强自身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能力,才能打造真正的品牌企业、拥有更多国际市场话语权,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走好做大做强之路。

很多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在给客户提供服务的时候,都有普通注册和加急注册的套餐供客户选择。那么有不少客户心有疑问,普通重庆商标注册和加急商标注册有什么区别?加急注册商标有什么好处?今天特地整理了这两者注册商标的区别和好处,接下来跟着小编一起了解吧!注册商标代理机构中普通注册和加急注册商标的区别:普通上报和加急上报其实在后续流程来说都是一样的,仅仅只是提交申请的时间的快慢的区别,根据商标代理机构办事效率不同这两者上报时间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普通上报会在2-5天内提交,加急上报则是在收齐材料当天就可以进行提交。

注册商标代理机构加急注册商标的好处:加急上报的好处就是越早注册就能享受注册商标申请优先权(即商标申请在先原则),优先权是以申请日期来进行计算的。

如果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个或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同样的商标,那么商标局初步审定在先申请的商标,稍晚注册的商标将会被驳回。举个例子,A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提交上报商标注册申请,但是B公司在11月1日也提交同样的名字同样类别的商标进行注册,那么根据在先申请原则,B公司将会注册失败。如果在同一天上报申请注册的,且都没有使用过商标的情况下,商标局会让申请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要在规定期限里面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期限没有达成一致的,通常情况下会在商标局的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商标局裁定。

以上的情况仅限于商标在注册之前都没有使用过的情况,如果该商标在与国外有注册过、在国际展览会上使用过、或者商标之前在当地已有一定知名度等,则要遵守商标使用在先原则。所以当申请人有想法要进行注册商标的时候,一定要尽快注册,以保护自己的权利,早注册早保护。

一、商标申请需要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需要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申请书3.商标图样5张不小于5X5不大于10X104.委托代理机构的提供委托书。

二、商标转让需要的文件1.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2.转让申请书双方签字盖章3.委托代理的提交委托书4.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按照我过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只要拿到受理通知就可以转让。

四、办理转让需要主意的问题:现在商标局对商标转让的签字盖章审查的特备严格,要和申请事提交的文件对比,要是不否会让提价说明或公正的。

商标权是商标专用权的简称,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重庆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和服务不同来源的商业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我国商标权的获得必须履行商标注册程序,而且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商标注册是产业活动中的一种识别标志,所以商标权的作用主要在于维护产业活动中的秩序,与专利权的作用主要在于促进产业的发展不同。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在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期10年。

商标权是一种无形资产,具有经济价值,可以用于抵债,即依法转让。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转让,转让注册商标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在转让商标权时,应当按照《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依照该评估价值处理债务抵偿事宜,而且,要及时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手续。商标侵权的民事责任商标专用权被侵权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民事上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商标权的主要特征

(1)专有性商标权的专有性又称为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非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商标权的时间性也称法定时间性,是指商标权为一种有期限的权利,在有效期限内才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即终止,不再受法律保护。

(3)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这是由商标权的国内法性质所决定的。如果商标的文字、图案是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两者肯定是存在冲突的例如说你的商标文字是某书法家的作品,这时候必然会出现与著作权之间的冲突。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31条又重复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著作权属于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在先权利之一。在2001年《商标法》修订前,有关在先权利的问题是在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中,作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一种情形加以规定的。现行《商标法》把有关在先权利的规定提升到法律的层次,较之过去是一大进步。但是,现行《商标法》中仍然没有解决商标权与著作权冲突的具体规定,给实务操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在修订《商标法》时,应考虑对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在先权利保护问题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实务中,商标权与著作权发生冲突通常表现为两类案件:一类是商标确权案件,包括著作权人对于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在初审公告期内(即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的案件(简称商标异议案件),著作权人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的案件(简称商标争议案件)。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属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在后商标将不予注册或予以撤销。

另一类是著作权人以商标注册人(或商标使用人,下同)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总的来说,有关在后商标是否侵犯在先著作权的问题,与一般情况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并没有本质区别,采用的都是接触加相似性的判断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应从下面几个层次来进行审查。

第一,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的标的是否构成作品,或者是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作品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著作权法律关系得以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也就不会发生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所谓作品中具有版权性的部分,则是指作品中能够体现作者的创作思想,具有原创性,作为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

第二,该作品早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创作完成。这是对于权利在先性的要求。如果作品创作完成的时间晚于商标申请注册日期,那么不仅不能产生在先著作权,著作权本身的合法性反而成为问题。当事人主张在先著作权的,应当提交在先创作完成作品的证据,在先公开发表作品的证据,在先进行版权登记的证据等。

第三,主张权利人为著作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著作权人是指作者本人,或者以继承、转让等方式取得著作权的人。利害关系人一般是指著作权被许可使用人。

第四,在后商标与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如果在后商标与他人独创性较强的作品完全相同,原则上可以认定在后商标是对他人在先作品的抄袭、复制。在后商标与他人作品的实质性相似,则是指在后商标与他人作品相似到这样一种程度,除了认定为复制而不可能有其他的合理解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案件审理人员应从普通消费者的标准出发,根据个案情况加以判定。

第五,商标注册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作品,涉及到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的主观状态,接触过即为明知,接触的可能性与应知近似,但在证明标准上略低于应知。著作权人主张商标注册人有接触可能性的,应当提交有关其作品传播方式、范围的证据。鉴于著作权法并不排斥不同的主体各自独立创作完成相同或相近的作品,如果商标注册人能够证明在后商标是独立设计完成的,则不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第六,商标注册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商标注册人如主张其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应就下列情形举证证明:商标注册人与著作权人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著作权人作出过直接的、明确的许可其使用作品申请注册商标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有关许可使用作品的意思表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关于认定商标注册人是否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有的同志认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不以签订书面合同或著作权人的明示授权为要件,著作权人的默示行为也可以成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这种观点是欠缺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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