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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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的详细解读

作者:重庆佳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14 08:39:31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发明专利违反法律、社会公德、专利申请书不符合规定等的情形时,可以驳回专利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专利法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条所称初步审查,是指审查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并审查下列各项:

(一)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三)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四)申请文件是否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仍然认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起草的国家标准《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号:GBT34833-2017)已于日前发布,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严格按照标准化工作原则要求制定,主要包括范围、总则、管理要求等,旨在通过规范专利代理服务行为,实现专利代理服务过程程序化,提升专利代理服务质量,促进专利代理更好地服务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据了解,《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围绕提升专利代理质量这一核心目标,从服务质量管理规范性的角度出发,提出机构管理要求、业务管理、服务要求、服务评价与改进要求,集中解决专利代理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专利代理机构管理问题、专利代理服务程序、专利代理服务质量等。

在编制过程中,《专利代理机构服务规范》起草小组立足扩大标准的适用范围,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专利代理机构的需求,提取共性特征,规范服务行为,使得标准内容尽量合理。商标局发布意见继续推进重庆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近日,商标局网站发布《工商总局关于深化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切实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的意见》。

意见提到,在2017年底实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由3个月压缩到2个月、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由9个月压缩到8个月的基础上,2018年底前实现以下目标: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放时间由2个月压缩到1个月,商标注册审查周期由8个月压缩到6个月,商标转让审查周期由6个月压缩到4个月,商标变更、续展审查周期由3个月压缩到2个月,商标检索盲期由3个月压缩到2个月。

此外,商标局将推进简政放权,改革体制机制,包括加快建设商标审查协作中心、提升地方商标受理窗口服务水平、加强对各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的指导与监管;优化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效率,包括加快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放。2018年上半年实现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电子发文、当事人网上自行打印,进一步缩短发放时间。推广商标业务电子发文。整合精简现有400多种商标书式,推动商标业务发文逐步由纸质邮寄转化成电子发放等。

注册商标不使用撤销制度,是商标法中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该项制度的设立,对于倡导和保护正当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维护商标使用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商标法对该类撤销程序有着详细的规定,以下就该程序进行简单介绍。

一、撤销内容沿用一标多类制度,撤销申请可以针对一标多类注册的全部或部分类别,或者一个类别内的全部或部分商品或服务。

二、“连续三年”的计算标准一般来说,连续三年不使用的计算以“实际注册日”起算不少于3年。但这不是唯一的计算标准,还规定了恢复使用不撤销制度:即在三年期间届满后但在撤销申请提出前,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授权使用人已经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的,则该商标的注册不得基于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然而如果注册商标的拥有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期间届满后的三个月内,在知悉有关的撤销注册申请将来可能会提出的情况下,筹备开始使用或恢复使用工作已经开展的,则属例外。

三、撤销程序:

1、调查取证申请人对拟撤销的注册商标在的使用状况进行调查,并收集和保存证据。

2、提交撤销申请及证据调查取证完毕后,申请人可基于调查结果决定是否进行撤销申请。决定继续的,可向注册处提交相关的撤销申请文件以及支持其申请的证据。譬如,关于拟撤销商标的使用状况调查报告等证据。

3、抗辩与举证商标拥有人如拟就其撤销进行抗辩,则须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撤销申请副本后6个月内,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如商标拥有人未有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将可被注册处视为不反对申请人的撤销申请。

4、补充举证与质证如商标拥有人提交反陈述、使用证据或不予使用的理由陈述后,申请人可以法定声明提交进一步证据,以支持其在撤销申请中列出的理由。进一步的证据并不限于纯粹回应商标拥有人的证据,但该证据必须在收到商标拥有人上述文件后的6个月内提交至注册处。此外,如上述法定声明是在以外地区作出的,则须经公证。如商标拥有人未有提交任何文件,以及如注册处不信纳申请人在提交撤销申请阶段随附的支持证据,则注册处会促请申请人在提交撤销申请的9个月内提交进一步的证据。如申请人不打算提交进一步证据,须在期限内向注册处提交表明此意的陈述。

5、聆讯除非任何一方申请许可,以提交进一步证据,否则注册处将对撤销申请拟定聆讯,以听取各方的论点。打算出席有关聆讯的任何一方,可于指定的通知日期后的14日内,提交他打算出席聆讯的通知。逾期不提交的,可被视为不打算出席聆讯。

6、裁决注册处处长综合前述证据材料,进行裁决,并向每一方当事人送达裁决通知。裁决败诉一方还有可能需负担对方的法律费用。

7、上诉任何一方可就处长的决定向原讼法庭以至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如终审法院许可,可再进一步提出上诉。

四、特别规定:

1、关于商标使用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使用外,商标制度还特别规定了如下行为,也属于商标的使用:(a)在,将商标应用于只供出口的货品或该等货品的包装上;(b)在以外地方提供,或拟在以外地方提供的服务使用该商标,例如,在之外提供旅馆服务,但是在内进行的广告宣传,属于商标的使用。同时,还规定了所有的使用证据和不使用证据,都必须以“法定声明”的形式提交。如“法定声明”是在以外作出的,还需经公证。

我们知道,重庆商标注册后只在一定时间内有效,也就是说注册商标具备有效期限。世界各国几乎都对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规定了时间限制,但各国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长短不同,那么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多久?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在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十年,商标权的有效期从商标注册申请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那天开始计算。理论上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商标权就失效了,原注册人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熟悉商标法的可能就开始发愁了,商标还想继续使用怎么办呢?当然是可以办理商标续展的。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规定具体的10年,这是商标权的特点之一,即注册商标具有时效性。商标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之后,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可以在有效期内受到法律保护,只要按时履行续展手续,就可以无限期地保护下去。在这一点上,商标权既不同于有形财产权,也不同于同属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和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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