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商标申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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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商标申请类别

作者:重庆佳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1 08:37:04

随着全国范围内为预防和控制新冠肺炎蔓延而展开的战斗,一些人转向大量与抗流行病有关的产品或服务,例如药物消毒剂,医疗设备,口罩防护服,保健食品和药品的批发和零售。大量抢注申请“火神山”“雷神山”“新冠”“封城”等商标。在长沙和东莞,甚至有两家公司在新冠肺炎吹哨人李文亮医生殉职当天,第七天和第九天申请了9个“李文亮”商标。

重庆商标注册固然有很多好处,但是我们不能没有底线,今天小编和大家分享。幸运的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及时做出了回应。2月初,商标局审查部门发布了关于疫情涉及人员的姓名,含有疫情名称的有关标志,疾病名称,与疫情有关的药品标志,与保护性产品有关的标志,其他流行病相关迹象等,打击与疫情有关的异常商标注册申请。2月26日,商标局的官方网站宣布,它已控制了与近600例与新冠状肺炎疫情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其中包括“火神山”和“雷神山”。3月3日和5日,商标局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分两批发布了商标注册申请,分别为“44045053“号火神山”和44013999号“雷神山”。

集中驳回了“李文亮”等37件商标注册申请,公告中公布了抢注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的名称,并将代理机构的非法线索转发给了省知识产权局。3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局根据《商标法》第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处以顶格十万元的罚款,并将有关商标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移送其辖区市场监督局处理。商标局依法及时驳回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地方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得到了网友们点赞。但也有人提出不同看法,认为:商标局是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不良影响”为由驳回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并未认定相关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但是,《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及第四款规定予以查处的“违规代理商标注册申请”“恶意申请商标注册”,不包括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商标注册申请。因此,此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只能由商标局依法驳回其注册申请,地方市场监管局无权依照《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四款查处相关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

也有意见提出:字号权一般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具有一定影响力后,相关企业获得的民事权益。雷神山医院、火神山医院是本次疫情防控临时设立的医院,不是企业,也未见办理事业单位等机构登记和执业批准手续,本身并非依法成立的组织,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也就不存在名称权、字号权的问题。因此,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管局在前述处罚决定书中,认定武汉火神山医院、武汉雷神山医院拥有“火神山”“雷神山”字号权的在先权利,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处案涉商标代理机构,在法律适用上是不准确的。还有意见提出,《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及第六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同时具备“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两大要件。

此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有些申请人是在自己从事经营的相关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少量抢注相关商标,不宜当然地认定其不具有使用目的。对于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申请人不具有使用目的的,地方市场监管局就不能依照《商标法》第四条和第六十八条第四款查处相关申请人。抢注“新冠”“封城”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也未构成第三十二条所称“在先权利、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标志,且不足以认定申请人不具有使用目的的,地方市场监管局就不能依照《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处相关商标代理机构。基于本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本文就如何界定《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予查处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及违规代理行为,作如下探讨:首先,本次抢注新冠疫情相关标志事件中,相关抢注行为可能既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构成不良影响,也可能同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其他条款。

如,李文亮、钟南山等抗疫人士已有相当高知名度、社会声誉和影响力,其姓名权当然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同时,李文亮、钟南山等抗疫人士是全国人民心目中抗击疫情的英雄,他人抢注商标行为不仅严重伤害疫情防控英雄及其家属的情感,也伤害了全国人民对英雄的崇敬之情,易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重庆商标注册是企业创立及保护自有品牌的第一步,也有越来越多的企业甚至个人有了保护品牌的意识,既然要注册商标,那么大家都会面临商标申请的第一道难题就是如何确定申请类别。

一、商标分类:

1)按产业范围划分:为了商标检索、审查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把某些具有共同属性的商品组合到一起编为一个类,商品及服务共划分为45个类别;

2)按应用领域划分: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134类为商品专用类别;3545类为服务专用类别;

3)按商标申请人:分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申请注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注册人不能使用证明商标主要是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商标注册申请类别判断二、如何确定类别:很多人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不知道如何确定商标的类别,查了国家工商局商标网站后,还不知道自己的商标应该选择哪一个类别?遇到这种情况,商标注册申请人首先要明确自己的商业模式和经营范围,就是公司开展什么业务,靠什么盈利。明确好经营范围后,根据所确定的经营范围去45个商标分类中寻找相关联的类别。如仍无法确定欢迎咨询我司,有专业顾问一对一指导。

自2002年以来,修订后的《商标法》允许自然人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商标。此后,自然人的商标申请数量迅速增长,甚至出现了一些急于注册商标、转售以谋生的商标投机者。为打击恶意抢注行为,商标局下发了《自然人申请重庆商标注册通知书》,对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资格进行了限制。只有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其他依法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上述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抑制了个人注册商标的发展势头。

但是,为了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注册商标,一些企业家还设立了个体工商户,以满足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商标的条件。但我们不同意这种做法:首先,个体工商户离不开纳税申报、年检报告等琐事,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能源,而且增加了创业成本;其次,如果企业家授权公司使用商标,他还应按规定记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官方收费为300元/件;如果企业家将来将商标转让给一家公司做生意,官方的商标转让费高达2000元/件,确实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基于上述原因,我们建议商标申请人在作出决定前予以考虑。

首先,只要注册商标是以公司或者个人名义申请的,只要通过审查最终取得商标注册证,其合法权益将受到法律保护,保护程度相同;其次,商标申请的过程和所需的时间、费用是一样的,都需要经过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发证等阶段,预计最终申请许可需要12-14个月;不管申请的名称是什么,商标保护期相同,均为10年。商标期满后,商标持有人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延期。

首先,商标权的归属不同。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商标所有权属于个人。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的,商标的所有权属于公司。例如,a公司的所有者以自己的名义拥有一个商标。从法律角度看,该商标与a公司无关,不属于a公司的无形资产。当a公司需要使用该商标时,a公司的所有人应与a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授权书》,或将该商标转让给a公司。

其次,两者之间存在一些差异。除明确商标标识和授权委托书外,以本人名义申请的,还需准备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公司名义申请的,还需准备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的所有权是不同的。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商标,商标权人有控制权;以公司名义申请的商标,公司实际控制人有控制权。在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值得思考。第三,持有商标的成本可能不同。

以公司名义申请商标的,公司应当相应变更商标信息(商标信息变更手续费为500元/件),否则可能影响商标的续展。更为严重的是,竞争对手或公司工商部门有权对未及时变更信息的商标申请注销,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可以降低商标信息变更的成本,因为个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几乎不会改变。

注册商标是指在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注册商标,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商标,只在中国受保护,如果产品需要在哪个国家受保护,那么就需要在哪个国家注册商标。国际商标注册的必要性:

一、商标权利是有地域性的:

商标权利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依照其本国的商标法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的商标权,仅在该国或该地区有效,对他国或该地区以外的国家没有约束力。虽然现在也有商标国际组织和一些商标区域性组织,如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欧盟商标注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注册等,但这些组织也并不能脱离商标的地域性而存在。

二、避免长期使用的商标被他人包括竞争对手、经销商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国外抢先注册,不得不以高昂代价与之合作或被迫重新打造新品牌:

商标作为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我国企业向世界市场的推进,而国内企业商标国际保护意识薄弱,在开辟国际市场时没有认识到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取得当地法律保护的重要性,以致自己的商标屡屡被他人抢注,为这些企业以后进军国际市场带来了严重障碍,部分甚至被逐渐挤出原已打开的市场。

三、避免在国外无意或被动侵犯他人商标权利,导致支付巨额赔偿费:

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实行申请在先原则,保护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企业出口前没有考虑商标注册及查询等问题,很有可能都不知道自己已经侵犯他人在该国的商标权;一旦已有他人在先注册,很可能会有被动侵权及面临跨国诉讼和巨额赔偿的风险。

四、大部分国家商标注册的周期较长,提前进行涉外商标注册有利于出口保护和市场战略的实施:

大部分国家注册周期较长,一般都要2年左右,有些国家甚至长达5-6年。为了更有利于出口计划的实施,在出口国及时获得商标使用权,避免将来不必要的纠纷,适当提前在进行国际商标注册是很有必要的,可以为以后的品牌推广打下基础。

五、树立品牌形象,提升企业品牌价值,塑造国际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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