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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商标时该如何判断商标的价值呢?
商标办理转让可以个人亲自去商标局办理,或者委托商标代理公司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显然这两种途径相对来说委托商标代理会省时间和省金钱一些。下面我司为您介绍关于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一:商标转让途径1、自行到北京商标局窗口提交申请;2、通过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
二:商标转让时间1、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后15日内下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2、自申请日起68个月收到《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该证明需与《重庆商标注册证》一并使用;3、《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标注日期为转让成功的生效日期。
三:商标转让需要的资料申请商标转让须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申请书1、商标转让委托书2、商标转让申请书3、营业执照
1、最主要就是要正规,要具有商标代理机构资质,获得国家商标局备案,这个可以在“中国商标网”上查到的,你输入公司名字就会出来看他是否获得备案,上面还有公司地址的,你也可以借此核实;
2、在正规的前提下就是专业度和责任度了,有的商标代理机构为了业务不管这个商标名字能否注册成功都拉人家注册,这样浪费委托人的时间和金钱的,损失很大,所以一定要找实力强的公司,不会为了拉业务而不管或骗你说能注册;
3、在以上两个条件具备的条件是就是价格了,行业一般收1800元,2000的也有,1600、1500元的也有,1400的就是日子很不好过急于要钱周转的公司了,这种公司要低价是有自身的失败原因的,然后低于1400元的就不可信了因为这个价格公司生存不了。考虑这三点就差不多了,其他的都是虚的,希望能帮上你。
为什么很多的商标请求人总是觉得请求过程实在是太难了,这肯定还是因为没有控制关于重庆商标注册的相关知识,如果控制了下面的商标注册重心,相信挫折是会远离你的身边,让你在注册的时候是不会感觉怎么会这么难。显露商标注册的精确面纱,也会让很多的企业少走很多的弯路。在注册商标的时候肯定首先是要确定商标是否能够注册,这才是最为关键的一点,第一是要遵循市场的需要细目商标的类别,以此来达到商标的精确注册,也可以在指定的使用上面有更加确定的定位。第二要确定商标是否有什么不好感化,是否会牵涉一些破坏,是否会触及关于的名族的利益。
也一定是带有积极感化的商标才能被认同。第三可以在商标注册之前进行商标检索,应该在事先就准备好商标检索,这也是在商标注册之前进行最本原的一个步骤,一般是可以通过商标检索出商标是否存在近似性,这也是可以事先更改产品名称的,同时低落商标被驳回的几率。第四商标在注册时候是要具备一定的独特性的,这才能显现商品的独特性和价值性。商标在请求的时候,商标一定要进行掩护,也同时要进行保密,这也是为了幸免别人盗取商标。如果别人抢先一步注册商标那么这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也还是要幸免在关于媒体方面出现商标,幸免出现在公众场合,就算在委托过程中,依然是需要采取保密措施防止泄露。我们都知道在注册商标的时候,是需要细目商标注册的主要类别,除了要细心主要类别被别人注册,还要细心在相关类别上面幸免出现不好的现象,出现混淆市场的情况出现。为了企业在以后有更好的发展,这才能奠定更好的本原。商标注册也没有想象中那么难,上面陈述的几个点对于商标注册还是有一定的好处,只要控制了基本的技巧,相信是会给商标注册减轻很多的阻止。也不是像很多所说的那样是很挫折的,只要明白商标为什么失败的原因,商标注册还是很大希望成功的。
一件好商标起码应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1)显著的标记性。
商标要简、标记性强,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要有显著的区别,使人一看就懂,过目不忘。切忌刻意摹仿或影射他人的特别是驰名商标的名称或图形,尽量避免在“植物园”、“动物园”或“建筑群”中选择那些人们早已用俗了的花鸟鱼虫、亭台楼阁、名山大川等,以及哪些叙述较强的具有实际含义的“弱商标”。
(2)广泛的适应性。
商标的名称或图形,要适应各个国家的商标法律、消费者的心理、各民族的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还要适应在各种场合(如包装装潢,各种广告媒体,放大、缩小、空心、立体)中使用等。如某一商标正常使用时还过得去,但因某种需要缩小使用时,由于商标图样中大小比例失调,致使原来的小字被缩小成不能辨认的一条模糊的细线,这种商标就不能称之为好商标。
(3)巧妙的象征性。
商标既不能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及其它特点,也不能带有夸大宣传或欺骗性,但商标也不能远离商品的根本属性。因此,好的商标名称应富有深刻的内涵和寓意,具有巧妙的象征性,如“回力”牌球鞋,“百灵”牌电子琴,“三菱”牌汽车等。
(4)高度的艺术性。
商标的造型要优美、新奇动人、具有独特的艺术风格,才能给消费对象一种艺术美的享受,才能使标有该商标的商品有很好的购买对象。例如“郎”酒商标刚劲、显著,“CocaCola”商标流畅、醒目,“百灵”乐器商标如真的百灵鸟呼之欲出等。(5)宣传的便利性。
俗话说:“好酒也要靠吆呼”,因此,一件好的商标除了上述要求外,还应当便于呼叫、便于书写、便于结合巧妙的语言作为广告主句进行广告宣传,如“‘金鹰’浴盆,浴盆精英”,等。由此可知,狂草汉字不便于书写和记忆,单独的图形,不便于呼叫及进行广告宣传,故不适于作为商标单独使用。
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2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规定规范,明显针对流通领域。我国商标法第52条主文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中第1项被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为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也就是说,商标法第52条主文及其第1项,并没有对被禁止的主体作出进一步限定,即没有限制只有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的行为才构成商标侵权。所以,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第52条规定的构架,如发生类似行为仍然属于商标侵权。与之对比,上述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规范的重点之一,明显针对生产领域。
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本文认为,在OEM合同关系中,中国制造商者虽然不是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经营,但是仍然无法逃脱商标法规定的构架,只要是未经人重庆商标注册权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即使没有销售,只单纯生产,也构成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
中国加工承揽方有义务在合理范围内,审查其产品商标是否侵犯中国商标权。如果知道或应当知道侵权,但仍然生产或继续生产,无论外国公司是否提供外国商标权证明,至少构成帮助侵权。当下,涉外定牌加工(OEM俗称贴牌)侵犯中国注册商标权的,中国商标法是否适用,是理论问题,更是实务中的迫切问题。在OEM合同中,中国承揽方依据外国公司订单生产产品,所有产品均为出口,不在中国销售,中国生产者的名字并不在产品上出现。对这种情况是否受中国法律管辖,即OEM是否可能侵犯中国商标权,业界有着不同的认识。
有意见认为这不构成侵权,理由是中国承揽方不是商标注册商标权人,没有用有关商标来标识自己的商品,不构成我国商标法上的在商品上使用,不属于中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业交易。所以类似涉外定牌加工的行为,不应根据中国商标法,判定侵犯中国商标权。同时,这类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对象是生产过程中的单纯产品,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有关产品到了境外目的地,才转化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将商标侵权行为仅局限于直接侵权,将商标法适用范围仅限于流通领域,因此很值得探讨。实际上,中国商标法完全适用于涉外定牌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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