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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在哪些情况下一定要变更?
商标在哪些情况下一定要变更?不变更会有什么危害?商标变更主要是指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地址、注册人等,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可以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那么,商标在哪些情况下一定要变更?不变更会有什么危害?
商标变更的情况:1、公司搬家了,办公地址改变了;2、公司名字变更了,如从“有限公司”变成了“股份有限公司”;3、商标的注册人改变了。
商标不变更,会有什么危害:1、商标很有可能被撤销《商标法》规定:重庆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的商标。
2、无法提供直接使用证据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无法提供直接使用证据。“撤三”是指依照《商标法》规定,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撤销他人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注册商标。一旦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商标注册人如果不想商标被撤销,就必须提供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而如果注册人的名义发生变更,必然无法直接提供以原注册人名义使用商标的证据,实际使用证据可能会不被采纳。
3、有可能丧失商标权如果企业的办公地址变化了,却不进行注册商标地址变更,有可能致使商标权丧失。如果他人对其注册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请求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联系不到该商标注册人,注册人失去答辩的机会。商标局便会认为其拒绝答辩,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异议是指任何人对商标局业经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根据〈〈商标法〉及有关法律,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法律行为。也是重庆商标注册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程序。提出商标异议应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文件:
(1)按格式规定填写的〈〈商标异议书〉〉两份,并加盖公章;(2)提交能够证明其异议理由的有效证明材料;(3)缴纳异议规费。
在新办公司,诸位企业雇主们关于一些根底性和概念性的问题必需要搞得很了解,这儿我们解析概括了几个对照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期望对筹划新办公司的雇主们有所帮忙:我国现行法规,个体创业的法规路径重点有: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挂号从事个体工商业;建立个体独资企业;建立结伙企业。
注册公司小编提醒您挂号公司要分清差异类别的企业,依据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的差异,能够把公司区别为五类:无尽公司,即悉数股东无论出资数额多少,均需对公司债务承当无尽连带责任的公司。注册公司小编告诉你有限责任公司,悉数股东均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当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由无尽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构成的公司;股份,悉数本钱分为金额相当的股份,悉数股东均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股份两合公司,由无尽责任股份和股东共同构成的公司。
这类区别方法是对公司实行最根底的区别方法。挂号公司还要关怀挂号本钱的问题:早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体会28日决议计划,对《公司法》作出批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首先,将挂号本钱实缴挂号制改为认缴挂号制公司挂号。
也就是,除法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议计划对公司挂号本钱实缴有另行规则的之外,撤销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则;撤销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交纳出资的规则。转而采用公司股东(发起人)自决商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法、出资限期等,并记录于公司规则的方法。
答:在工作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即不少企业对是否注册第35类商标感到疑惑,企业主自己是商品生产厂家,认为既然已经为产品注册了商标,理所当然可以进行销售,为什么还要多花钱注册第35类销售方面的服务商标。由于广告公司、职业介绍所、药店等主营业务是通过第35类商标保护的,这里主要对其他行业企业注册第35类商标的必要性进行解析。
有这样一个例子:甲公司是生产制造A品牌糖果的厂家,仅注册了第30类的商标,享有在第30类指定商品上的专用权,A品牌糖果一直通过商场、超市等销售终端销售,随着企业做大,甲公司决定开直营连锁专卖店,而此时却发现市场上已经存在多家A品牌糖果店,经查为乙公司在甲公司注册第30类商标同一时间在第35类上注册了服务商标所开设,专用权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乙公司虽经营多家A品牌名称的糖果连锁店,但店内并未销售任何甲公司生产的糖果。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可以开A品牌直营连锁店么?笔者认为是不可以的,乙公司可以用第35类商标权禁止甲公司开设A品牌直营连锁店。当然了,甲公司可以承诺永远不开专卖店,也可以说目前法院对于第35类的保护判决案例稀少,就要开店。那么问题来了,乙有商标,你又不能禁止乙开糖果店,乙一直这样销售,如果哪天乙的糖果店出售的糖果出现了质量问题,那么媒体会怎么报道呢?其负面影响有多大?以此类推,其他产品厂家需不需要注册第35类商标,尤其是针对3503群组,不注册的风险就更大了。
对3503群组的商品:替他人推销,是否能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利益,历来都存在很大争议,从商标局2004年8月13日给四川省工商局的《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到商标局2007年1月1日起对第八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作重新修订,对原有的类别与项目都作出了相对应的增加与删减,正式使用《尼斯分类》第九版,到现在第十版的注释,我们都未见到明确说明该类用于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
目前全世界已有60几个国家将商场、超市标识纳入了分类表第35类规制范畴,并且已成全球趋势,相信不久的将来,中国也会加入这一行列,对第35类商标的保护会更加明确,既然现在没有明确说明,又没有更好的保护商场超市专卖店的商品或服务,那就不需注册了么?
事实上,现在35类的商品注册申请量大得很,大多数都是为了安全起见,先占住35类。在花费较少成本的情况下,先占市场是一个最好的选择。试想如果这个类别的商标被别人抢先注册了,那你的损失又是多少呢?后继的法律问题的解决又会耗费多少精力呢?如果他人同时或早于你注册35类商标,你又有多大把握使他的商标失效呢?因此笔者认为第35类商标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是很有必要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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