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有哪些忠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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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有哪些忠告?

作者:重庆佳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1 08:14:49

在先权利,是商标法的术语,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在先权利是指:在注册商标申请人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以前,他人已经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下文我们将对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权、被代理人、被代表人的未注册商标权专门作出说明,这里我们先对《商标法》第31条前半段中的“在先权利”作一说明。

(1)在先企业名称、字号权。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名称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将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可能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企业名称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对他人企业名称权的侵犯。

(2)在先著作权。公民对自己的作品享有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作为重庆商标注册,属于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

(3)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他人对自己合法取得的外观设计享有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或授权,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他人外观设计作为商标注册,属于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

(4)姓名权。自然人的姓名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的姓名作为商标或商标组成部分,可能对他人姓名权造成损害的,属于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

(5)肖像权。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将他人的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给他人肖像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属于侵犯自然人肖像权。

(6)特殊标志权。根据国务院《特殊标志管理条例》之规定,特殊标志是指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字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践中同样是商标局)核准登记的特殊标志,受法律保护。

(7)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现代社会里,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也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给予保护,属于一种在先权利,申请注册商标不应侵犯他人该项权利。

(8)奥林匹克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的权利人依照该条例对奥林匹克标志享有专有权。

拿到了《重庆商标注册证》是不是就万事大吉了?答案是否定的!目前的商标纠纷层出不穷,归根到底是商标申请人不会正确使用商标。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了一位商标老代理给大家的如何正确使用商标的忠告,记得收藏哦!商标注册成功后申请人可享受的权利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质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质押。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我司给你的商标使用忠告

1、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若注册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变更申请。

2、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3、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4、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体、图形或者其组合方式;若有改变依法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5、商标注册人可以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商标局审核并发予《商标转让证明》后商标权归受让人所有。

6、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若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提前一年向商标局办理续展申请。

7、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人有权利提出撤销。

8、注册商标可以进行价值评估,可以质押。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也是需要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并由商标局进行公告。

9、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10、注册商标是无形资产,每十年续展一次则可永远存在。商标注册核准下证后,注册人应当规范使用,持续使用,方可发挥其最大的价值。希望大家能好好消化吸收上面这些知识,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商标权利。

商标转让是否与商标许可证一致?对于这个问题,为您解答。商标转让是否与商标许可相同?商标转让不同于商标许可。

一、商标转让:商标转让是指重庆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对方的行为。转让的是商标的所有权。商标转让后,转让人无权处分商标。商标许可证:商标合法持有人通过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称为商标许可证。商标合法持有人通过向国家商标局备案,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称为商标使用许可证。商标转让所需信息:

(1)转让人、受让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是的。受让人出具的委托书由委托代理人提交,受让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在受理大厅提交;商标许可所需信息:

(3)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的资格证书;

(4)双方签署并盖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正本或经公证的副本;

(5)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档案资料复印件;小编提醒:

一、商标转让实质上是商标权主体的变更,而使用许可则是商标使用主体的延伸。

二、在转让中,转让人将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专有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和诉讼权转让给受让人;在使用许可中,被许可人只有使用许可的权利。

三、商标转让的,应当将在同一同类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一并转让,但《商标许可证》没有规定。

四、在实际应用中,商标许可证应当按照授权使用期限缴纳使用费,商标转让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缴纳转让费,即购买商标的转让费。

五、如果商标许可证被多人使用,很可能造成同行业的恶性竞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商标转让的可靠性和安全性。通过商标转让获得商标,也是一种更为安全的方式。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2016年全国市场主体发展、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消费维权相关情况。数据显示,企业的商标品牌意识增强,商标申请注册量较快增长。

2016年,随着重庆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扎实推进,社会舆论对改革成效给予高度肯定,网络满意度达93.14%,网上申请、委托地方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增设注册商标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等成为亮点。全年商标申请量369.1万件,同比增长28.4%,增速较上年提高1.5个百分点。

其中,网上申请显著增加,共300.1万件,占申请总量的81.3%,所占比重较上年提高12个百分点。至2016年底,商标有效注册量1237.6万件,每万户市场主体商标拥有量达1422件,比2015年底的1335件增长6.5%。商标质押登记总量快速增长,2016年办理质权登记申请1410起,同比增长20%,帮助企业融资649.9亿元,同比增长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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